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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一部刑诉〔2018〕192号

被告人陈某,女,198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幢**,现住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18年9月21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2018年10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3月8日,李某(已判刑)与张某等四人注册成立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4年7月18日更名为重庆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未获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招募员工,以**公司投资重庆南坪快驿斋项目等项目需要资金为由,承诺24%至36%不等的高息为诱饵,通过发放传单、电话邀约等方式向群众公开吸收公众存款。

2013年初,被告人陈某加入**公司,成为**公司的业务员,接受李某、孙某等人的安排对外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2012年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金3485000.00元,涉及人数28人。

2018年6月19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陈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次日10时许,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公司登记、财务资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孙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廖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公司无任何国家金融管理机关授权的金融业务资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通过推介会、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维俊

2018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审计报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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