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二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泽州县**镇**路**号**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泽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到晋城市栖菁园菜市场批发了茄子、韭菜、胡芹、油麦菜等蔬菜,在未履行查看蔬菜的检验报告和对蔬菜进行快速检验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情况下,将批发来的茄子、韭菜、胡芹、油麦菜等蔬菜拉到自己经营的金村镇百乐佳超市进行出售,当天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金村镇百乐佳超市销售的韭菜、茄子、油麦菜和胡芹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茄子、油麦菜、韭菜的氧乐果项目均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胡芹中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不符合GB2762-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蔬菜,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庄
检察官助理:李晓宁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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