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9〕8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住潮安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某静,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UC7****号牌厢式货车,途经X110线普宁市麒麟镇南陇村南湖路段时,碰撞到推自行车横过公路的张某强,致其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调查认定:陈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强无责任。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张某强符合与钝性物体作用致颅脑严重损坏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扣押在案;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鉴定结论;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某某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补充材料3页。

3、《授权委托书》、《律师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