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金强迫交易案)_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金,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30227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金强迫交易案,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8、9月份,宁波新旺构件有限公司需要扩大厂区建设,计划将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镇前堰头村燕子岙11.42亩土地租过来,周某某(已判决)在未取得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况下私自承诺新旺公司可以开始扩建厂房。2010年10月份左右,周某某多次到新旺公司讨要租金,因无土地租赁合同遭新旺公司合伙人谢某乙拒绝。2010年12月26日,史某甲、史某丙(均已判决)将砖头倒在新旺公司门口阻止该公司正常经营。新旺公司潘某某、谢某乙被迫与被告人陈某金、周某某协商,周某某以手下小弟也要吃饭、讨要租金为由向新旺公司敲诈65万元,同时被告人陈某金让周某某出面提出以高于市场价2元/吨的价格向新旺公司供应石子,强迫新旺公司与其签订石子供应合同,并在该合同上以担保人名义签字。自2011年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陈某金等人共向新旺公司销售石子1499851.78吨,造成新旺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9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石子供应清单、货款凭证单据、收入单、领款单、银行承兑汇票、明细帐本、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扣押赃款清单、户籍记录等;

证人证言:证人忻某某、史某某、谢某甲、侯某某、罗某某、徐某某、戴某某、陈某某、应某某等的证言;

被害人潘某某、谢某乙的陈述;

被告人陈某金的供述;

鉴定意见:宁波安全三江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金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金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 察 官 助 理 张莹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金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