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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2人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一部刑诉〔2020〕Z4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巷**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2020年7月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5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潮南区仙城镇波溪村一平房厝内,利用扑克牌以“斗牛”的方式聚众赌博。同年5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再次在上述场所聚众赌博,并雇用被告人陈某乙帮忙“赔食”,期间参赌人员累计超过20人。至当晚10时许,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乙及参赌人员姚金海等人,并扣押扑克牌一副、赌资人民币3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姚某海、姚某杰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乙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是主犯;被告人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是从犯。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湖锋

检察官助理:黄厚荣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在案、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在案;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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