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诈骗、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一部刑诉〔2020〕953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091977********,汉族,文化程度技工学校,居民,住上海市虹口区**路**号**室。2014年9月26日因赌博被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五百元并收缴作案工具电脑一台。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小米花”网贷APP 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8年初,诸某某、陈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成立南京贝塔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网罗了一批网络专业技术人员,运用先前经营网贷平台的技术及经验,开发并销售非法网贷APP平台。同年7月,诸某某在慈溪、余姚两地开发试运行“小米花”网贷APP平台,伙同丁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投放市场进行测试经营并对多地被害人软暴力催讨。后该公司大量开发此类非法网贷APP,并贩卖给他人用于犯罪活动,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亿元(以下币种同)。2018年7月至同年11月底,诸某某提供“小米花”网贷APP,并和被告人陈某甲及丁某甲、赵某某、钱某某、张某某、郑某甲、颜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股东共出资350万元,负责网贷平台整体运营,可享受按投资比例分红;并注册成立余姚市脉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公司化运作模式合伙运营,公司成立营销部、审核部、催讨部、财务部等部门。其中,被告人陈某甲负责公司日常的运营开支、工资、分红发放等工作。借款客户一般要求向“小米花”网贷APP借款1 500元,审核员谎称系平台管理费等需要扣除450元,而只发放1 050元给客户,借期七天,对于符合要求的借款客户发放贷款后,转入催收部进行管理。催收部分为T0催收和T2催收。在借款期满当天由T0催收员进行还款提醒并部分采用“爆通讯录”等手段向借款人及亲友进行催讨,若客户仍未还款,在次日由T2催收员采用“爆通讯录”向借款人的亲友持续打电话滋扰要求催促借款人还款、PS侮辱性图片、短信轰炸等骚扰、威胁、辱骂、恐吓手段进行暴力催收。逐渐形成以诸国锋为首要分子,以丁某甲为重要成员,以被告人陈某甲及赵某某、钱某某、张某某、郑某甲、颜某某、沈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小米花”网贷APP从2018年7月至同年10月共计投入网络“套路贷”运营资金350万元,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梁某甲、李某某、陈某某、陶某某、唐某某、褚某某、章某某等人钱财,造成1名借款人自杀身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11月,被害人梁某甲因救助患病父亲需要,在“低息、无抵押、无手续费”诱骗下,在“小米花”网贷APP平台上借款1 500元,实际得款1 050元,并根据平台的借款要求将自己通讯录上传到平台,后又多次在平台上借款,不断垒高债务。在还款出现逾期后,被害人梁某甲及其妻子、哥哥、同事等亲戚朋友多次被平台催收员电话骚扰、恐吓、辱骂催促还款,最终梁某甲因承受不住“小米花”网贷APP以及其他众多网贷APP平台的催收产生的心理压力,于2018年11月14日在浙江省台州市杨家湾小区跳楼自杀身亡。

经对“小米花”网贷APP关联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数据进行审计,从2018年7月20日至同年11月29日,上述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实施网络“套路贷”26 996笔,通过催收人员实施“爆通讯录”等软暴力催收,骗得1262万余元,非法获利由被告人陈某甲及丁某甲、赵某某、钱某某、张某某、郑某甲、颜某某、诸某某等人按照入股比例分赃。

二、“永鑫钱柜”“小小管家”网贷APP 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余姚市的丁某甲和在慈溪市周巷镇的吴某甲、吴某乙、陈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合作,从他人处购买网贷APP软件进行网络借贷。吴某甲、吴某乙、陈某丁、丁某甲与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先后共同出资800万元运营“永鑫钱柜”网贷APP。双方分工明确,由钱某某代表丁某甲一方人员注册余姚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并负责购买软件、签约开户,负责网贷平台营销、审核放款、流量对接、少量T0催收、全部T2催收、财务收支等事项;由吴某甲一方人员负责绝大部分T0催收、提供T0催收场地等事项。余姚方的丁某甲等人以公司化运作模式合伙经营,公司成立营销部、审核部、催讨部、财务部等部门,并与周巷方人员共同开展网络借贷。其中,被告人陈某甲负责日常和平台运营管理。借款客户一般要求向“永鑫钱柜”网贷APP借款1 500元,审核员谎称系平台管理费等需要扣除450元,而只发放1 050元给客户,借期七天,对于符合要求的借款客户发放贷款后,转入催收部进行管理。在借款期满当天由T0催收员进行还款提醒并部分采用“爆通讯录”等手段向借款人及亲友进行催讨,若客户仍未还款,在次日由T2催收员采用“爆通讯录”向借款人的亲友持续打电话滋扰、催促借款人还款、PS侮辱性图片、短信轰炸等骚扰、威胁、辱骂、恐吓手段进行暴力催收。逐渐形成以丁某甲和吴某甲为首要分子,以吴某乙、陈某丁为重要成员,以被告人陈某甲及赵某某、钱某某、张某某、郑某甲、颜某某、沈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永鑫钱柜”网贷APP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案发共计投入网络“套路贷”运营资金800万元,通过上述方式骗取或敲诈被害人杜某甲、丁某甲、刘某甲、刘某乙、陈某戊、刘某丙、连某某、邱某某、蔡某某等人钱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较长时间内,通过大肆实施网络“套路贷”诈骗、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造成6名借款人自杀身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如下:

1.2018年11月4日,被害人杜某甲向“永鑫钱柜”APP借款1 500元,实际得款1 050元,于同月10日还款1 531.5元。之后又多次向“永鑫钱柜”APP借款。同月30日,杜某甲因不堪众多网贷平台“软暴力”催收压力,在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维也纳酒店顶楼跳楼自杀身亡。

2.2018年11月5日,被害人丁某乙向“永鑫钱柜”APP借款1 500元,实际得款1 050元,于同月11日、17日、23日三次缴纳续期费各481.5元,于同月29日协商还款1 050元。同日,丁某乙再次向“永鑫钱柜”APP借款1 500元,实际得款1 050元。2019年1月29日,丁某乙因不堪众多网贷平台“软暴力”催收压力等原因,在车内烧炭自杀。

3.2018年11月8日,被害人刘某甲向“永鑫钱柜”APP借款1 500元,实际得款1 050元,于同月14日还款1 531.5元。同日,刘某甲又向“永鑫钱柜”APP借款1 500元,实际得款1 050元。同月20日,即该笔“套路贷”到期当日,刘某甲因不堪众多网贷平台“软暴力”催收压力,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一公寓楼房间内烧炭自杀身亡。

4.2018年11月14日,被害人刘某乙向“永鑫钱柜”APP借款1 500元,实际得款1 050元,于同月20日还款1 531.5元。同月22日,刘某乙又向“永鑫钱柜”APP借款1 500元,实际得款1 050元。同月27日,刘某乙因不堪众多网贷平台“软暴力”催收压力,离家出走后投河自杀身亡。

5.2018年11月17日,被害人陈某戊向“永鑫钱柜”APP借款1 500元,实际得款1 050元,于同月23日还款1 531.5元。同日,陈某戊又向“永鑫钱柜”APP借款1 500元,实际得款1 050元。同月26日,陈某戊因不堪众多网贷平台“软暴力”催收压力,在上海市宝山区一幢大楼18楼跳楼自杀身亡。

6.2018年11月29日,被害人刘某丙南向“永鑫钱柜”APP借款1 500元,实际得款1 050元,于同年12月5日缴纳续期费481.5元。同月11日还款1 531.5元。同日,又向“永鑫钱柜”APP借款1 500元,实际得款1 050元。同月15日,刘某丙因不堪网贷平台“软暴力”催收压力,在陕西省靖边县希望路畜牧局家属楼一房间内烧炭自杀身亡。

2019年2月中旬,为逃避打击,吴某甲、吴某乙、陈某丁祺、丁某甲与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商定,逐步减少“永鑫钱柜”网络“套路贷”放贷业务,由上述人员共同出资660万元,另行运营“小小管家”网贷APP。双方分工与运营“永鑫钱柜”APP时基本相同,但因未做好风控导致亏损严重,运作20天左右全部停止。

经对“永鑫钱柜”“小小管家”网贷APP关联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支付)数据进行审计,从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3月12日,上述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实施网络“套路贷”29 368笔,通过催收人员实施“爆通讯录”等软暴力催收,骗得1463万余元,非法获利由吴某甲、吴某乙、陈某丁、丁某甲和被告人陈某甲等人按照入股比例分赃。

综上,被告人陈某甲出资并参与实施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运营的3个网贷平台,诈骗数额2 726万余元。

案发后,侦查人员从丁某甲处扣押保时捷轿车1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轿车1辆等;

2.书证:网络平台图标、催收员工资提成结算表、微信账号及聊天记录、调取证据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记账凭证、汽车销售收款确认单、支付凭证、转账记录、待付款证明、开票通知单、病历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人口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

3.证人胡某某、杜某乙、郑某乙、刘某丁、曲某某、梁某乙、刘某戊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陶某某、连某某、邱某某、蔡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犯陈某丙、吴某甲、吴某乙、陈某丁、丁某甲、赵某某、钱某某、张某某、郑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3.22网络“套路贷”案件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深圳市秒嘀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光盘、支付宝数据光盘、财付通数据光盘、易宝支付数据光盘、富友支付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在较长时间内多次有组织地实施网络“套路贷”诈骗、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利用信息网络等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不特定多数人的财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本案已扣押的供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所用财物,应当予以没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时颖

检察官助理:王莹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详见清单。

3.量刑建议书3份。

4.移送财物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