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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赌博罪)(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院镇**村**号。2019年12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4月3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29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期间,林某甲华(另案处理)以我市沙溪镇世纪新城三期T1-56号别墅、东区水云轩锦峰里2幢201房、南区中山市新润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为赌博窝点,雇请被告人陈某甲邀约梁某某、陈某乙前等人以“番摊”形式多次赌博。林某甲华、林某甲强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陈某甲负责在现场数“纽扣”,并从林某甲华某某获得好处费人民币约15000元。经查,梁某某所输赌资金额高达人民币1000余万元。

2019年12月3日,公安人员在我市火炬开发区海滨社区东某某围新家园B11幢101房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在该处缴获手机1台、银行卡9张,在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的粤T72****小汽车上缴获银行卡2张。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某某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赌博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如某某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某  

                        二О二О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10册、光盘3张;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缴获的手机、银行卡等物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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