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贩卖毒品罪)(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一部刑诉〔2020〕Z28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镇**路**号。2018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6月2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手机号码186*******、微信号cjc******为联络工具,在我市西区沙朗金港路金港住宅区1巷9号楼下以人民币400元将1包毒品卖给吸毒人员徐某东。公安人员在徐某东处缴获上述毒品(经检验,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57克)。当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再次接到徐某东向其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双方约定在我市西区沙朗金港路金港住宅区1巷9号楼下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随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陈某某位于金港住宅区1巷9号301房的住处缴获毒品3包(经检验,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分别为0.46克、0.75克、0.52克),针筒67支,电子秤1个,锡纸1盒,上述手机1台。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查、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陈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其还犯有未被判决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付某某

检察官助理 邓某某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电子卷宗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