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房,现住址为湛江市霞山区**村**超市**出租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该案由湛江市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报请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指定由本院管辖,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8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出租屋附近接到蔡某某的电话,蔡某某要求向其购买200元一小包的毒品,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而表示同意。双方并约定在湛江市赤坎区第八小学新校区附近进行毒品交易。时至当天中午13时多,当被告人陈某某携带着毒品来到约定地点时,与蔡某某电话联系后在湛江市赤坎区第八小学新校区围墙旁碰面,当即蔡某某掏出现金人民币300元递给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接过300元时即从自己身上掏出1小包毒品和现金70元给蔡某某(按约定蔡某某多付30元车费给陈某某)。这时被告人陈某某、蔡某某两人即被公安机关民警现场抓获。当场缴获被告人陈某某持有的可疑毒品6小包、作案手机及毒资等,以及蔡某某交易所得的可疑毒品1小包等。经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以上被缴获的毒品进行定性鉴定,以上7小包毒品均检见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玉海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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