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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_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4********,佤族,初中文化,群众,非**或政协委员,务农。户籍所在及住所地云南省澜沧县安康**乡**村**队。因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于2020年05月01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澜沧县公安局于5月15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经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6时30分许,安康乡派出所民警在“打零收戒”工作中,将涉嫌贩卖毒品的安康乡上寨村新寨陈某抓获,并当场从陈某家客厅沙发上的民族包内查获用黄色塑料管包装的红色冰毒片剂可疑物11颗,经称量毛重1.29克,净重1.06克;在陈某家杂物间地板上蓝色塑料袋里的清凉喉片药瓶内查获红色冰毒片剂52颗,经称量毛重6.38克,净重4.79克。查获的疑似冰毒经鉴定均有甲基笨丙胺成分。经侦查被告人陈某于2020年4月26日10时许,在家中向前来购买毒品的魏岩送以70元7颗麻黄素的价格出售麻黄素一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

2020年5月18日,安康乡民警根据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在陈某山地养鸡的窝棚内的床下查获一支疑似改装的射钉枪,该枪系陈某于2020年3月向一不知名的佤族男子以100元购买后持有,一直放置在山上养鸡的窝棚内。经普洱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是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认定陈某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供述、辨认笔录、称量、取样笔录,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枪支;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主动供述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杰

2020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证据1册,视频1张,移送起诉书9份。

3、陈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查获的5.85克冰毒和改装射钉枪现扣押于澜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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