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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污染环境)(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9〕27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号。2019年6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16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12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上旬,被告人陈某某在中山市美易通照明电器厂工作期间,指使工人李某、陈某天将公司酸洗车间生产废水通过地下暗管偷排至市政管道。经检测,该公司偷排的污水重金属超标,其中铬浓度超过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745.67倍,镍、铜、锌浓度分别超过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754倍、17.08倍、0.47倍。

2019年6月12日,民警在我市民众镇三墩村美易通照明电器厂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案卷材料4册、电子卷宗光盘2张;

5、视听资料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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