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Z3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中山市三角镇乌某某北路46号之二。2020年7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手机网页联系,向他人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照片及证件照,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委托对方伪造其本人的B2驾驶证1套且长期无证驾驶机动车。
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上述伪造的驾驶证无证驾驶因逾期检验已到强制报废期的粤JX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至我市南朗镇榄边派出所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被告人陈某某上述伪造的驾驶证1套。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南朗镇友利丝花厂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买卖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某某
检察官助理:谢某某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保证人:135***);
2、案卷证据材料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视听资料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扣押的伪造驾驶证1套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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