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 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70********,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村**号。2019年4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0月21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1月21日重报。2019年7月28日、12月22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3日15时至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发手机信息和QQ聊天的方式冒充被害人施申明的儿子施某某向在中山市三角镇的被害人施申明声称要交培训费,骗取被害人施申明向农业银行帐号xxxx2(账号名:钟正红)的银行卡转账人民币24000元。经查实,2019年3月13日16时至14日零时30分,被告人陈某某亲自利用该银行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宾州镇临浦街的两处柜员机一共提取现金人民币22800元,在剩余的钱款中有人民币1000元被其他人提走。
2019年4月2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公安局的协助下,公安人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新桥镇新街162号亿隆皮带皮包经营部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良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4册
3、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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