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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诈骗罪)(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乡**路**号,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道**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2月4日至2019年2月18日,自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4月3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2月18至2019年3月18日,自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政府对位于陈梁村的厂房进行拆迁时,被告人陈某利用伪造的诚信橱柜加工厂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违规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44051元。2017年10月5日,被告人陈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陈某向燕山乡人民政府退还所骗钱款人民币440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审计取证单、工商注册信息、房地产评估报告、单位拆迁补偿工作单、蚌埠市燕山乡征地拆迁补偿纠错(企业)结算表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4.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拆迁补偿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盛继彬

检察官助理陈宏师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在其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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