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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诈骗案)_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区*村*号*室,住陕西省安康市*路*郡*座*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决定对陈某相对不起诉,民乐县公安局于同日对陈某解除取保候审。因本院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对陈某取保候审,并由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城郊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决定对陈某相对不起诉。2020年7月21日,民乐县公安局要求复议,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撤销原不起诉决定。2020年8月17日,本院对陈某诈骗案重新审查,并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陈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20年2月份,被害人李某某添加到到一个出售“58同城”账号的微信群,准备购买“58同城”账号。2月13日,陈某某与李某某在微信群互加好友。陈某某使用自己的微信账号和QQ账号,同时冒充“介绍人”和“出售账号”的人,与李某某商议购买“58同城”账号事宜。陈某某取得李某某的信任后,以“出售账号”人的身份,谎称自己能给李某某售卖“58同城”账号,李某某信以为真,便通过微信向陈某某支付3800元购买账号。陈某某收到李某某的钱财后,用于偿还其个人信用卡债务和挥霍,并删除了李某某的联系方式。

案发后,陈某某退还李某某被骗现金38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账号主体详情查询、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和QQ聊天截图、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谅解书;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证人赵某某、李某的证言;

5.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QQ和微信网络交友平台,虚构可以帮助李某某售卖“58同城”账号的事实,诈骗李某某现金3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海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康市*路*郡*座*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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