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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0********,汉族,大专文化,淘宝网店店主,住山东省滕州市善文街****号楼**单**室(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河滨西路**工程公司**单元**室)。被告人陈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罗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及值班律师费某某、被害人罗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通过淘宝网结识被害人罗某某,后帮被害人罗某某的网店做宣传图片、海报的设计,取得了被害人罗某某的信任。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陈某谎称自己的网店需要刷单,以帮忙刷单后马上还款、免费做图为由,从被害人罗某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9000元。

案破后,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罗某某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记录、支付宝账单、收条、出具的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王 栋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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