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公诉刑诉〔2019〕86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乡**村**街**号。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04年4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其叔叔陈某乙介绍认识被害人石某某,后陈某甲虚构在山东日照做工程需要资金、拿到工程款需要跑关系送礼、开税票、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理由向石某某借款。同时为增加可信度,陈某甲购买了多个外地手机号码,冒充山东日照人民银行主任“周某某”、北京证监会副主席“阎某某”、山东日照税务局副局长“庄某某”、山东日照中国银行行长“王某某”、杭州法院“小刘”等领导给陈某乙、石某某等人打电话,怂恿石某某继续借款给陈某甲,并PS“阎某某”身份证照片、网上下载“庄某某”工作证照片、PS转账支票照片、PS工程款完税证明照片、PS缴纳个人所得税照片、PS银行转账记录照片等发送给石某某,以证明陈某甲所冒充的领导的真实性以及陈某甲在山东省日照市确有工程项目和还款能力。陈某甲陆续从石某某处骗得人民币 534.52万元用于还赌债、“凤凰山庄”游戏网站积分充值、租赁豪车等个人挥霍。
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在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双发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银行账户情况及转账明细、通话记录、人口信息、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及石某某报案材料、石某某借钱清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截图、接收证据清单及陈雅丽与石某某、陈某甲资金往来清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截图、胡某甲斌与陈某甲的汽车租赁合同等材料、邵某某与陈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归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雅丽、胡某甲斌、胡某乙、邵某某、陈某丙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及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小帆
2019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5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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