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陈某提供虚假的公司证明,隐瞒该车系分期付款购买、尚欠部分贷款未还的事实真相,与张某某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将豫N87418解放牌牵引车以25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张某某两次付款22万后,因陈某将卖车款挥霍未按期还贷款,永城市安顺达快运有限公司将该牵引车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陈某甲的证言;4、车辆买卖协议、见证书、安顺达公司证明等书证;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王 萌
附:
1、被告人陈某现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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