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仁寿县人,现四川省仁寿县*****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仁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陈因信用卡到期需要还款,便虚构工地上工人需要开支生活费的事实,向张某某借款5万元。同年6月底,陈再次面临信用卡还钱,又向张某某谎称其不需要押金便能拖到钢管,但需要6万元的运费,张某某向陈的朋友朱转账6万元,当天朱将6万元转给陈。6月29日中午,陈向张某某谎称能帮其购买便宜的工字钢预埋件,张某某向陈微信转款2万元。同日下午,陈向张某某谎称购买工字钢预埋件定金不够,张某某向陈转款2万元。2019年7月2日,陈再次以拖欠工人生活费为由,向张某某借款3万元。2019年7月8日,陈谎称其帮忙购买的工资钢预埋件已经运到,张某某向陈转去尾款4.4万元。陈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22.4万元,陈将所骗钱财全部用于归还信用卡借款、购买车辆和个人开支。

案发后,陈退还被害人张某某91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李小强

2020年1月14

附:

1.被告人陈某现押于仁寿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582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碟四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