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陈某因信用卡到期需要还款,便虚构工地上工人需要开支生活费的事实,向张某某借款5万元。同年6月底,陈某再次面临信用卡还钱,又向张某某谎称其不需要押金便能拖到钢管,但需要6万元的运费,张某某向陈某的朋友朱某转账6万元,当天朱某将6万元转给陈某。6月29日中午,陈某向张某某谎称能帮其购买便宜的工字钢预埋件,张某某向陈某微信转款2万元。同日下午,陈某向张某某谎称购买工字钢预埋件定金不够,张某某向陈某转款2万元。2019年7月2日,陈某再次以拖欠工人生活费为由,向张某某借款3万元。2019年7月8日,陈某谎称其帮忙购买的工资钢预埋件已经运到,张某某向陈某转去尾款4.4万元。陈某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22.4万元,陈某将所骗钱财全部用于归还信用卡借款、购买车辆和个人开支。
案发后,陈某退还被害人张某某91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李小强
附:
1.被告人陈某现押于仁寿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582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碟四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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