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0********,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民权县**局职工,住民权县**街道办事处**南段。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民权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2月23日第二次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民权县公安局于同年4月2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陈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以承包民权县清水花园安置房水电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30000余元,用于其本人挥霍。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田某某陈述;3.证人李某的证言;4. 被告人陈某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协议书、收据、谅解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杰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 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