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94********,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7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陈某甲、某某某、蔡某(后两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顺市西某某东关办清水湾关云KTV唱歌时,某某某与彭某某因经济纠纷在电话里发生争执,某某某随即将此事告诉陈某、陈浩东等人,因陈某想为某某某出气便与彭某某在电话里互相辱骂,且两人相约在清水湾酒吧街转盘处解决此事,为此蔡平还电话邀约刘某某(另案处理)到现场帮忙,刘某某随即带上罗飞等四人(基本信息不详)到清水湾酒吧街找到蔡某、陈某等人。凌晨1时许,彭某某与彭某、李某某到西某某东关办清水湾酒吧街路口,彭某某等人与某某某、陈某、刘某某一行人见面后便发生殴斗,在此过程中陈涛持刀捅伤彭某某,且陈某、刘某某一直持刀追打逃跑的彭某某,几分钟后陈某、刘某某等人停手离开。后经鉴定,彭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12日,陈某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下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9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安西)公(司)鉴(法临)字[2019]113号鉴定文书;6.辨认笔录:陈某、刘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聚集多人持械斗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婕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碟柒张。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陈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双龙山街道院府关村四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 年8月27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涛、陈浩东、肖广兵、蔡平(后两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顺市西某某东关办清水湾关云KTV唱歌时,肖广兵与彭老二因经济纠纷在电话里发生争执,肖广兵随即将此事告诉陈涛、陈浩东等人,因陈涛想为肖广兵出气便与彭老二在电话里互相辱骂,且两人相约在清水湾酒吧街转盘处解决此事,为此蔡平还电话邀约刘辉(另案处理)到现场帮忙,刘辉随即带上罗飞等四人(基本信息不详)到清水湾酒吧街找到蔡平、陈涛等人。凌晨1时许,彭老二与彭坤、李勇勇到西某某东关办清水湾酒吧街路口,彭老二等人与肖广兵、陈涛、刘辉一行人见面后便发生殴斗,在此过程中陈涛持刀捅伤彭老二,且陈涛、刘辉一直持刀追打逃跑的彭老二,几分钟后陈涛、刘辉等人停手离开。后经鉴定,彭老二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12日,陈涛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下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广兵、刘辉、王佳佳等9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老二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涛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安西)公(司)鉴(法临)字[2019]113号鉴定文书;6.辨认笔录:陈涛、刘辉等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涛伙同他人聚集多人持械斗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被告人陈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陈涛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婕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陈涛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碟柒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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