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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聚众斗殴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陈*,曾用名老肥,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4114251994********,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杜集镇东街村,现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天伦花园*号楼*单元***号,小学毕业,农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4时许,在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天伦花园门西口,被告人陈*与常雅各(另案处理)在微信里互骂约架,后双方约到天伦花园西门打架,双发纠集多人到达天伦小区西门后发生聚众斗殴,此次斗殴造成陈*一方的赫**腰部被扎伤,经法医鉴定赫**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陈*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伙同他人纠集众人在公共场合与他人公然打斗,造成他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亚萍

检 察 员:杜书学

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陈*现被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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