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0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山西**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单元**号,2019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拘前于山西省平遥县监狱服刑。 2020年1月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公安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8日,山西**有限公司**陈某某,与山西**有限公司签订标的为10万元的购车垫资合同两份,共计套取公司款项20万元人民币用于网络赌博。
2018年6月19日,客户邹某某与山西**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垫资合同,因当时客户邹某某无法使用网银,公司先将垫资款13.5万元人民币转给被告人陈某某用于顾客提车,后陈某某并未给客户邹某某提车,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被告人陈某某的行径被公司发觉后,陈某某于2018年6月底归还公司6万元人民币。后因无力还款,被告人陈某某逃匿。2019年2月28日,山西**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辩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价值27.5万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秋杉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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