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835号
被告人陈某甲章,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住东兴村旺凤围公路巷286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章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0,被告人陈某甲章驾车到普宁市洪阳镇宝镜院村被害人林某某钦经营的“洪某某花木场”购买盆景,发现没人看管,遂趁无人之机,将花木场内十盆黄杨树盆景(价值人民币3500元)偷偷搬上车辆,后驾车逃离现场。
2020年6月11日10,被告人陈某甲章再次驾车到上述花木场,趁无人之机,将花木场内十盆黄杨树盆景(价值人民币3500元)偷偷搬上车辆,后驾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谅解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钦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章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某某
检察官助理:谢 x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1.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二页,光盘一张;
2.量刑建议书;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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