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祥”,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址惠来县**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4日被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9日止),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同案人“肥”、“炳武”(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于2020年6月8日19时许,驾驶1辆摩托车到达普宁市池尾街道上寮村上寮园115栋楼下,趁人不备,采用自制的钥匙启动电动车的手段,盗窃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灰色大金牛牌电动车(无法估价)。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同案人黄某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另案处理)、“炳武”经预谋盗窃事宜后,于2020年6月10日19时许,驾驶1辆摩托车到普宁市池尾街道上寮村电信广场“浪漫情侣网批”店斜对面,趁人不备,采用驳接电源线启动的手段,盗窃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黑色雅得利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
三、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同案人黄某锐、“肥”于2020年6月15日14时许,驾驶1辆摩托车到普宁市**街道**村**南里**幢**梯**栋楼下,趁人不备,采用螺丝刀撬锁启动电门的手段,盗窃被害人李某丙停放在该处的1辆白色新大洲牌本田女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200元)。随后将赃车开至惠来县惠城区老广场停放,第二天赃车不见。
四、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同案人黄某锐、高某旭(xxxx年xx月xx日出生,已行政处罚)经预谋盗窃事宜后,于2020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驾驶摩托车到达普宁市池尾街道电信广场东侧34幢楼下,趁人不备,采用驳接电源线启动车辆的手段,盗窃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灰色金韩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50元)。
五、2020年7月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同案人“炳武”、高某旭驾驶摩托车,到达普宁市池尾街道上寮村111栋楼下,趁人不备,采用驳接电源线启动的手段,盗窃被害人李某丁停放在该处的1辆白色珠江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50元)。
六、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同案人黄某锐、高某旭经预谋盗窃事宜后,于2020年7月23日凌晨4时许,驾驶摩托车到达普宁市流沙东街道秀陇村河东区38栋楼下,趁人不备,采用驳接电源线启动的手段,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银色本田牌摩托车(无法估价)。
七、2020年7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同案人黄某锐驾驶1辆白色摩托车,到达普宁市池尾街道歌歌KTV门口,趁人不备,采取用撬电门锁启动的手段,盗窃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深蓝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无法估价)。
八、2020年8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同案人黄某锐、高某旭驾驶1辆白色摩托车,到达普宁市池尾街道华悦商务酒店门口,趁人不备,采用驳接电源线启动的手段,盗窃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白色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00元)。
另查明,除上述第三宗赃车不见外,其他7辆赃车均被被告人陈某某和同案人开到惠来县惠城区**市场出卖给陌生人,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接受证据清单、销售单据、发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信息核查、前科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和陈述;4.被告人和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赖XX
检察官助理 杨XX
2020年12月2日
(此页正文)
附件:
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前科刑事判决书1份,光盘8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