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一部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7********,湖南省**县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9年5月16日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初,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庞某某合租在长沙市芙蓉区高岭小区57栋3单元706房。2020年2月1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在未征得被害人庞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放在客厅沙发上的一个棕色GUCCI男士腰包盗走。经鉴定,被盗GUCCI男士腰包价值人民币6210元。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腰包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庞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陈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指认照片、被盗腰包购买凭证、领条、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有前科,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再兰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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