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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_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鹤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995********,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鹤峰县,现住湖北省鹤峰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鹤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鹤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鹤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在被害人陈某甲家中串门时,曾看到陈某甲从其卧室衣柜内拿出过现金。2020年2月8日17时许,陈某到陈某甲家中邀约陈某甲去打牌时,发现其家中无人,便进入卧室,将衣柜内红色手提包中的现金人民币2700元盗走。次日,陈某将所盗现金2700元退还给陈某甲。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于2020年2月9日向鹤峰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发还物品清单、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鹤峰县公安局勘验、辨认等笔录;5.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及犯罪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聪   

检察官助理:郑浩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被监视居住于湖北省鹤峰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7620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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