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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土家族,初中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解放路梅尼超市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部oppoA73玫瑰金手机扒走。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是770元人民币。

2.2020年1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新峰市场里眼镜凉面店附近,将被害人李某一部白色华为荣耀20手机盗走。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是1980元人民币。

案发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并将扣押陈某的400元人民币发还给被害人李某作为部分赔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某件清单;发还物品、某件清单、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定书,情况说明;

2.证人郑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现场方位图等;

6.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琦

2020年4月27

附:

1.被告人陈某羁押在看所守;

2.案件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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