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陈某,曾冒用名 “陈某官”,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区,住**区**镇**村**屯**号。曾因犯罪盗窃罪,于2004年12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3月20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次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4日下午约6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镇**门面,趁无人注意之机,将陈某乙放在该门面内价值50元的一袋20市斤湖北贵贡香米。
2、2019年6月19日早上,被告人陈某窜至**镇**门面,趁无人注意之机,将陈某乙放在该门面内价值194元的45斤绿豆盗走。
3、2019年6月8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店内,趁无人注意之机,将梁某放在该店内的价值1200元的30斤云耳盗走。
4、2019年6月11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窜到**街一栋大楼**号门面前人行道,趁无人注意之机,将韦某某放在该处的价值200元的50斤二苗大糯米盗走。
5、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窜至**区**镇**门面,趁无人注意之机,将何某甲放在该门面内的价值300元的30斤绿豆盗走。
6、2019年6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窜到**区城西市场石某某经营的**商行门面内,趁无人注意之机,将石某某放在该门面内的价值300元的60斤绿豆盗走。
7、2019年6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区**镇城东大市场何某某食杂店内,趁无人注意之机,将何某某放在该门面内的价值113元的21.7斤绿豆盗走。后被民警抓,并从陈某身查获绿豆21.7斤,并扣押。案发后,21.7斤绿豆已发还给被害人何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董学昌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宜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据目录各1份,量刑建议书3份,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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