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路**巷**号**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7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李子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观海路渔港公园门口对面FT茶室门前发现一辆黑色电动车钥匙没拔仍插在车上,于是陈某某趁他人不注意将电动车开走,电动车内有一台黑色苹果11手机。随后陈某为了防止他人跟踪发现,先将电动车停在湛江市霞山区海昌路贡茶附近路边,便拿着车钥匙就往霞山方向闲逛。到了晚上23时许,陈某又返回贡茶附近处准备取走电动车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42元,电动车内一台黑色苹果11手机价值人民币53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雅迪牌电动车一辆、苹果手机一台、面额100元现金一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资料、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售后凭证、GPS轨迹图、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关于壹辆二手雅迪牌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壹台苹果11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视频内容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彬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被羁押在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卷内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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