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9〕2187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镇**街**号**幢**单元**。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于2018年11月27日凌晨1时许,驾驶着银色云******夏利牌汽车到达昆明市高新区****小区**银行门口**停车位,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云******棕色越野车内的3条大重九香烟、5条印象香烟、15条红河道香烟、1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女士大衣及女士裙子各一件、4盒普洱茶(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550元)。被告人陈某于2018年12月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55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金艳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5812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补充材料卷壹册,光盘肆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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