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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棱县**乡**村**组,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号楼**室。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烟台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刘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6月6日凌晨,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南门附近停车区,盗窃被害人姜某某“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赃物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375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利军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烟台市福山区**号楼**室,电话:1855404****,执行机关: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派出所,联系方式:18615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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