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9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泸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某某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到泸西县**镇镇**街87号门口,将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兰色可人牌两轮电动车推走。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5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销售单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人身安全检查、现场辨认等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绶仑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在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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