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本案由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陈某乙因投资项目亏损后借用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信息同**村村民成立“岷县**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017年初,陈某乙在私自将该合作社法人变更在陈某甲名下,以“岷县**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向工商银行岷县支行贷款180万元,后陈某乙与陈某甲到工商银行岷县支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陈某甲在贷款合同上签字确认,后工商银行岷县支行向岷县**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180万元,当日陈某乙将贷款转账后用于归还债务。贷款到期后,陈某乙归还贷款本金390821.83元,其余贷款本金1409178.17元本金、利息160140.16元至今尚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小企业借款合同等书证;
2.证人郎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甲明知陈某乙借用其身份信息骗取银行贷款而参与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从犯。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维耀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安定区**镇**村**社**号,电话:18209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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