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Z23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队**村**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非法拘禁罪,何某甲、邓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5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3日、6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5月4日、7月18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7月9日将该案拆分为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骗取贷款罪
2010年开始,被告人陈某甲虚构佛山市三水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无实际经营)与佛山市**金属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铁料店、佛山市三水**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交易合同,并用上述交易合同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多次申请贷款,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共计人民币3500万元。
2、高利转贷罪
被告人陈某甲自2010年9月29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贷款人民币3500万元,利用上述贷款中的人民币1252万元转贷给郑某某、邓某乙、蔡某甲、蔡某乙、陈某乙、李某甲、范某某、梁某甲、何某乙等人,共收取上述借款人利息人民币6103734.97元,其中属于银行贷款资金部分收取的利息为人民币3705343.55元,同期实际支付银行利息人民币397635.37元,综上,被告人陈某甲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307708.18元。
3、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
2011年11月,被害人张某甲向被告人陈某甲借款人民币50万元,利息为月利率5%,后由于无力还款,2013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纠集梁某乙等人将被害人张某甲拘禁在其经营的佛山市三水区**路原**网吧(现名称为**网络公司)办公室内,期间要求张某甲支付人民币4000元作为看管人员当天的劳务费。后被害人张某甲电话通知其公司工作人员卢某某找被害人张某甲父母拿钱。卢某某按照要求从张某甲母亲李某乙处拿了人民币4000元后,再转交给看管人员。当晚被告人陈某甲等人还带被害人张某甲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路**阁张某乙(张某甲父亲)的住处,被告人陈某甲要求张某乙还钱,当晚双方未能谈妥,陈某甲等人又带张某甲回到**网络公司办公室继续看管。次日,被告人陈某甲得知张某乙答应还款后才同意放走张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京京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十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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