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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采矿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Z21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屯**号,系个体船主。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底,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承诺向珠海市金湾区捐建**公园、**填土工程并成立**项目部负责**公园等项目建设。2014年5月,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加快公益事业建设、提高白藤河临时水道通航能力为由,由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某甲安排其弟何某乙(均已起诉)向政府申请疏浚白藤河临时航道获得珠海市航道事务中心批准并多次延期疏浚时间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底,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加快航空产业园区建设、提高大门口水道航道通航能力为由,安排何某乙负责向政府申请临时疏浚大门口水道航道,并获得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大门口水道航道疏浚许可证有效期为2018年4月18日至2019年2月28日)

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取得上述疏浚许可证后,在长达4年多时间里,先后与李某甲(已判决)等人商定,由他们组建采砂船队,以疏浚白藤河临时航道及大门口水道航道的名义在金湾对出海域和磨刀门海域等水域进行采砂活动。但实际上,李某甲等船队超越许可证疏浚航道范围及在未取得疏浚许可证或疏浚证到期后仍然组织船只在白藤河水道、三沙、四沙、大门口水道、蚝排口、磨刀门水道等海域非法开采海砂,然后将采得海砂运往金湾区三号闸码头、定家湾码头。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并根据采砂船抽取海砂距离远近和海砂质量和船队长结算采砂费用,船队长再根据事先约定和船主结算采砂费用。

为加强采砂船只管理,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安排该公司保安部制作了统一的旗帜供采砂船使用,并由保安部陈某丁(另案处理)、容某某(已起诉)安排人员负责监督采砂船的采砂工作。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并向李某甲等人承诺,悬挂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旗帜的采砂船如在公司指定的采砂区域被监管执法部门查处,由**公司负责协调处罚事宜、缴纳罚款,并根据被查扣船只装载量的不同给予每日一千至两千元不等的补偿。

在组织船队非法开采海砂过程中,为躲避**、**、**等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李某甲及其雇请的管理人员赖某某、黄某甲(均已判决)对船队进行采砂任务编排,通过建立李某甲采砂船队微信群组织、安排采砂船到指定海域采砂,并将**、**、**等监管部门执法监管动态转发至采砂船队微信群,及时通知采砂船躲避监管部门的执法和查处,并为采砂船主编制统一的口径应对执法检查。在非法采砂过程中,李某甲船队遭遇多次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采砂船主就打电话给船队管理人员并层层上报,再由何某甲、李某甲等人负责安排或出面与**、**、**等部门协调处理执法监管及处罚事宜。在采砂船因非法采砂行为被**、**等部门查扣处罚期间,李某甲船队照样安排船队到上述海域进行非法采挖海砂。

自2018年4月8日起,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粤甲9清远货****号采砂船挂靠在李某甲船队名下,在金湾区对开海域、石栏洲海域盗采海砂,然后将海砂运往金湾区三号闸码头倾卸。4月22日晚23时许,李某甲船队组织粤甲9清远货****号等采砂船到磨刀门水道石栏洲海域非法采砂。**部门接到群众报警后,在金湾机场对开与磨刀门水道出海口交汇处将正在非法采砂的粤甲9清远货****号采砂船抓获。李某甲向**部门递交了粤交航许字【2018】第004号通航水域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的复印件(许可范围是鸡啼门大门口水道航道疏浚)冒充石栏洲海域的疏浚许可证。后边防部门以船上人员卢某丙、陈某甲未依照《沿海船舶治安管理规定》未随船携带《出海渔民证》擅自出海作业为由罚款500元人民币。5月8日,粤甲9清远货****号采砂船被释放后,被告人陈某甲继续驾驶该船只到磨刀门水道石栏洲海域非法采砂至7月1日。

2018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对扣押的涉案电子数据、相关书证票据进行审计。经审计,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及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粤甲9清远货****号采砂船共采砂13473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595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涉案电脑主机、手机等;2.书证:户籍信息资料、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航道通告、银行流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资料、工商登记资料、中标、施工合同、证明、发票、罚款通知书、砂料检验报告、航道现场监管记录簿、船舶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甲、何某乙、郭某甲、容某某、何某丙、李某甲、赖某某、黄某甲、区某某、陈某丁、詹某某、伍某某、陈某乙、叶某某、卢某乙、姚某某、周某乙、林某丙、甘某某、陈某戊、林某丁、何某戊、程某某、龙某某、何某己、廖某某、李某丙、黄某丙、蒋某某、黎某某、周某丙、王某乙、梁某乙、刘某某、李某丁、李某戊、何某庚、李某己、段某某、苏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海砂价格认定结论、检测鉴定报告等;6.勘验、检查、搜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扣押手机、电脑主机的笔录、涉案人员辨认笔录等;7.电子数据:涉案相关人员手机提取的微信记录、金湖公园项目部电脑主机提取的数据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受人雇请非法采挖海砂,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高智慧 李闽粤

检察官助理 卢婉瑜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叁册

3.物证手机、电脑等均存放于金湾公安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贰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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