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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采矿案)_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亚*”,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等权利和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中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马某某、陈某乙、焦某某、何某某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德庆县悦城镇军岗村委会五里口村附近河段多个抽砂点进行非法采砂至少5770立方米,价值人民币至少3358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价格认定结论书;(4)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5)微信交易记录、通话记录;(6)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开采河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浩鸿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在德庆县看守所;

2、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4份、换押证4份;

3、案卷5卷、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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