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非法采矿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路**家属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队**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周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9月间,陈某乙、吕某甲等人(均已判刑)在天长市**镇**采石厂**洞附近非法开采毛砂,多次与何某某(已判刑)和被告人陈某甲等人提前联系,将开采的毛砂拖运至陈某甲在天长市**镇**区所经营的砂厂销售,计6000余吨,价值2800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17日,陈某乙等人在天长市**镇**采石厂**洞附近非法开采地下毛砂,约2000吨,被运至被告人陈某甲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86600元。

2.2018年6月18日,陈某乙在天长市**镇**采石厂**洞附近非法开采地下毛砂,约1000吨,被运至被告人陈某甲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43300元。

3.2018年6月20日,陈某乙在天长市**镇**采石厂**洞附近非法开采地下毛砂,约1000吨,被运至被告人陈某甲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43300元。

4.2018年6月21日,陈某乙在天长市**镇**采石厂**洞附近非法开采地下毛砂,约1000吨,被运至被告人陈某甲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43300元。

5.2018年9月12凌晨,吕某甲等人在天长市**镇**社区**洞附近非法开采毛砂,约600吨,被运至被告人陈某甲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25980元。

6.2018年9月13凌晨,吕某甲等人在天长市**镇**社区**洞附近非法开采毛砂,约500吨,被运至被告人陈某甲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21650元。

7.2018年9月15凌晨,吕某甲在天长市**镇**社区**洞附近非法开采毛砂,约500吨,被运至被告人陈某甲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21650元。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立案、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和相关部门的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甲、吕某乙、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及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费允勤

检察官助理 王  婷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具结书一份、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