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84********,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阳江市江城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图财,2016年9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密谋非法盗采阳江市漠阳江石头塘河段(禁采区)河砂,于是通过朋友杨某甲找到杨某乙,得知杨某乙有一艘Y006号船(船型号:康明斯350),即以每立方10元的价钱聘请杨某乙到阳江市漠阳江石头塘河段运载河砂。2016年9月8日,杨某乙聘请钟某某、杨某丙夫妇两人开船前往阳江市漠阳江石头塘河段运载河砂,然后根据陈某甲劲的指示,将河砂运到阳江市江城区龙涛村委会方圆沙场堆放准备销售。2016年9月9日,陈某甲指使钟某某等人在漠阳江石头塘河段非法盗采河砂时,被阳江市江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现行查处,现场扣押堆放在方圆砂场的河砂一批和一艘运某某船(Y006号船)。
经阳江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测量,扣押的河砂数量为1548.53立方米;经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的砂物理性能检验,本案扣押的河砂分属细砂,试样为建设用砂,可用于工程建设;经阳江市江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认定,数量为1548.53立方米的河砂价值人民币92911.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禁采区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9年4月29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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