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759号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新沂市**镇**村**组(户籍住址: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16年4月20日、2019年2月27日被新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罚款人民币3000元、6000元。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告人陈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在新沂市**镇**街**中石化加油站对面其经营的“*****康复中心”内,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行医活动,并于2016年4月20日、2019年2月27日被新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两次行政处罚。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其经营的康复中心内再次采取针灸的方式为他人诊疗时,被新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新沂市公安局阿湖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郁某甲、郁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进行非法行医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方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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