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25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在无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陆续销售假冒利群品牌的卷烟给徐某某(已判),共计销售金额5万余元。2019年4月11日,瑞安市烟草专卖局在徐某某位于瑞安市玉海街道滨江大道3548号的**烟酒行内查获被告人陈某甲销售给徐某某的150条假冒利群品牌的卷烟。经鉴定,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桑某某、张某甲、卢某某、孙某某、林某甲、陈某乙、林某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蔡 乐
检察官助理: 金一帆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16398****)。
2.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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