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镇**村**组**组,住景谷县**镇**酒店,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已死亡)、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6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与被不起诉人向某某认识,并得知向某某是从曲靖过来的老板,就跟向某某诉说自己签订的烤烟种植任务数和实际种植数相差巨大的情况。后向某某与陈某甲商量,由向某某到曲靖市收购初烤烟叶运往景谷县正兴镇,然后由陈某甲负责在景谷县正兴镇接应后拿到烟站交售冲抵自己的合同任务数,卖烟叶所得款归向某某,向某某向陈某甲支付每公斤初烤烟叶1元的费用。2014年7月12日,向某某收购了一车初烤烟叶运往景谷县,7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接到拉烟的货车后,在前引路带到正兴镇铁厂罗某某家,准备下货时,被群众发现并举报,正兴派出所民警将拉运初烤烟叶的货车查获。经称量,涉案的初烤烟叶净重15.8吨,经物价部门认定,初烤烟叶价格为人民币6847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现场称量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检测报告、检查笔录;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查获经过、证人刘某某、徐某某、何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卖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属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刀华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住景谷县**镇**酒店。
2.移送卷宗三册、起诉书八份、证据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