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81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区**栋**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2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自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陈某甲从陈某丙(另案处理)、“老洪”(身份不详)等人处购进卷烟。2019年11月,被告人陈某甲分两次从陈某丙处购进黄色硬盒芙蓉王卷烟14条,购进价格为100元每条,陈某甲向陈某丙支付现金1400元。
被告人陈某甲将其购进的卷烟予以非法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为89176元。具体销售情况如下:
1、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甲先后十一次将各种品牌卷烟销售给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市场**超市的黄某某,销售金额为71925元。
2、2019年11月,被告人陈某甲先后两次将各种品牌28条卷烟销售给位于长沙雨花区**超市的周某某,销售金额为4345元。
3、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甲先后两次将各种品牌卷烟109条销售给位于长沙市天心区**社区**超市的张某某,销售金额为8625元。
4、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甲先后两次将各种品牌卷烟43条销售给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宿舍**栋**单元棋牌室的陈某乙,销售金额为4281元。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联系“老洪”购买2条南京、2条黄鹤楼,陈某甲前往长沙市雨花区**苑**栋取货,接货时被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将其从“老洪”处购买的4条卷烟依法扣押。
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抽样鉴别,从陈某甲处查扣的南京(红)、黄鹤楼(软蓝)均系假冒伪劣卷烟。根据已查明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4条尚未销售的卷烟货值金额为5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烟黄鹤楼(软蓝)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陈某乙、黄某某、张某某、陈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湖南省烟草质量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小红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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