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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经营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15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7日被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非法经营案,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经营牟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租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房***号等地为经营点,大量仓储卷烟制品经营牟利。2019年12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雇请并伙同同案犯陈某乙(已判刑)帮助经营。

2020年1月12日,同案犯陈某乙驾驶被告人陈某甲持有并交付使用的粤B*****面包车,持仓库钥匙至****房***号仓库,正在装运烟草制品,欲按照被告人陈某甲的交易指示外运销售时,被公安机关联合烟草部门挡获。执法部门现场缴获芙蓉王(专供出口)120箱,合计6000条。同时缴获粤B*****面包车一辆、钥匙二片。

经检验,以上烟草制品均为假冒且伪劣的卷烟。

 经鉴定,以上卷烟的价格为人民币15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面包车、手机、钥匙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及个人信息、香烟数量单据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物业租赁合同复印件、通话记录及开户资料、微信号码开户资料、工商档案资料、手机通讯录截图、纸条照片、现场物证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陈某乙、刘某某、林某某、祝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提取、扣押、手机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获、检查、询问、提取现场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杨伟杰

检察官助理 朱安子

2020年10月15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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