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55********,汉族,文盲,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在其子陈某乙(已判刑)被刑事拘留后,将陈某乙非法经营案中被封存在**镇**村停车场油罐内的剩余柴油私自处理,部分用于自营车辆,部分非法出售给曹某某等人。经查,售卖部分为16.3吨,价值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办案说明等书证;现场勘验记录;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法律法规,非法经营柴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没收其非法所得6000元,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时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兰陵县**镇**村的家中,联系方式15964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涉案款物非法所得6000元,检察机关已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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