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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经营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号,住江苏省东海县**街道**村出租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6月至8月间,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东海县境内收购卷烟并利用微信向“某甲酒行”、“某乙酒行”等多家烟酒超市进行销售,销售卷烟金额合计人民币75287元。2019年8月17日19时许,东海县烟草局工作人员在陈某甲位于**街道**村的租住房内查获南京、利群、玉溪等品牌卷烟295条,经鉴定,被查获的卷烟均系真品卷烟,被查获的卷烟价值人民币56815元。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四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扣卷烟295条;

2.户籍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暂扣款收据、东海县烟草专卖局及安阳市烟草专卖局分别出具的证明、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证明(市场现行零售指导价)及价格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左某某、武某某、陈某乙、徐某某、陈某丙、何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5.卷烟鉴别检验报告:NO.苏烟检第JS2019080177号鉴定意见;

6.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卷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印庆梅

2019年12月30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租住地,联系电话18724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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