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一刑诉〔2020〕Z10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文昌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现住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文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12日被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文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5月1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某日,被告人陈某甲路过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公庙处时,在路旁徒手抓获一只翅膀受伤的鹰带回其鱼塘饲养。同年8月份某日,被告人陈某甲将该只鹰在附近红树林放生。同年11月份某日,该只鹰出现在附近村民的养鸡棚旁,翅膀受伤严重,被告人陈某甲便再次徒手将该只鹰抓捕回其鱼塘饲养,并尝试救治。经鉴定,该只鹰属于隼形目鹰科蛇雕,属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Ⅱ级重点保护物种,核定价值计人民币25000元。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文昌市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张某某、杨某乙、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猎捕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蛇雕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德喜
检察官助 理:阳 进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9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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