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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89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地及现住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时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为食用野味,邀约其父亲陈某乙(另案处理)去打猎,随后陈某甲携带气枪,驾车搭载陈某乙去打猎。当两人驾车路过江油市永胜镇三水村(原“新春乡元山村”)路段时发现田边有一只环颈雉(俗称“野鸡”),陈某甲遂持枪通过车窗将其击中,后陈某甲将环颈雉捡到并放于车内。当两人驾车路过江油市永胜镇藏王寨村(原“新春乡佛牛村”)路段时发现电线上有一只鸟,陈某甲又持枪通过车窗将其击中,当陈某甲下车捡到猎物时发现,所击中的猎物为斑头鸺(俗称“猫头鹰”),后陈某甲又将其放于车内。

当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乙在回家路途中被公安民警挡获,并从车上查获已被打死的环颈雉和斑头鸺各一只,气枪一支、铅弹十六粒。当晚,民警从其家中查获并扣押恒压阀一个、铅弹模具一副、瞄准具一个、气筒一个、铅粒二百六十粒、枪托一个。经绵阳市生态环境资源案件专家鉴定,民警所扣押的斑头鸺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扣押的环颈雉为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保护动物。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民警所扣押的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非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诉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罚金三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兴强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2册255页、散件2页及光盘10 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处置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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