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5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丰城街道**路**巷。被告人陈某甲在2012年9月9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并新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当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2年9月19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9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陈某甲在理解和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现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其丈夫李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车辆去到新丰县丰城街道**村的山林,利用捕猎装置、捆线安装陷阱等方法非法捕猎、杀害疑似竹鼠1只、疑似豹猫1只、疑似白鹇1只、疑似竹鸡死体4只,在将这些野生动物运回的途中,陈某甲与李某某的车辆被新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拦停检查,并在车上发现上述野生动物及捕猎工具等。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白鹇1只,鉴定为白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送检的疑似竹鼠1只,鉴定为花白竹鼠,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送检的疑似豹猫1只,鉴定为豹猫,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④送检的疑似竹鸡死体4只,鉴定为灰胸竹鸡2只、白眉山鹧鸪2只,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以上野生动物价值合计为9300元人民币。
2.2012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其租赁的新丰县丰城街道办**路**巷出租屋内介绍并容留罗某某、陈某乙等女子开展卖淫活动,且从中获利。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陈某甲介绍并容留他人开展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陈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丽
2020年3月4日
附:1、证据目录1份,侦查卷宗3册,散件若干,光盘3张随同移送。
2.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同移送。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丽
附:1、证据目录1份,侦查卷宗3册,散件若干,光盘3张随同移送。
2.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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