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77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1********,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路**支路**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7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3日至8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至4月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先后前往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甘宁镇、大周镇等禁猎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电子诱捕装置和网捕工具共猎捕了7只竹鸡。同年4月6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陈某甲住处依法查获扣押作案工具,并在其楼下垃圾桶处提取到被转移的其中4只竹鸡,后将竹鸡送检。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4份样品的物种均为灰胸竹鸡,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万州区林业局认定,被告人陈某甲使用的电子诱捕装置和网捕工具系禁猎工具。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辨认现场、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慧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处所: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路**支路**号**(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补充证据材料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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